釋放到環境時的日本國家標準(告示濃度限度)
為日本法例※所定明,將福島第一核電廠產生的放射性物質釋放到環境時,每個核種的輻射能量濃度之上限。
※制定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一核電廠核反應堆設施的保安及特定核燃料物質的防護相關必要事項之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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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ALPS處理水※1排放入海時,將依據日本國內規定的安全標準及國際法、國際慣例等法令,評估並測量對人體和環境造成的影響※2,在確認其安全性的同時,也要確保公眾及周邊環境、農林水產品的安全。
※1 經過多核種去除設備等的淨化處理後,將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質確實降至安全相關規定標準值以下的水
※2 包括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潛在影響
將ALPS處理水排放入海時,要先進行再淨化處理(二次處理),直到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質濃度符合日本的國家標準,接著用海水進行稀釋,確保充分達到氚的規定標準。
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質會先進行再淨化處理,直至達到直接排放也能符合規定標準的程度※
進行第三方分析,確認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質告示濃度比總和小於1,並確認氚的濃度。
以海水稀釋,確保充分達到氚的相關規定標準
關於排放標準
排放水中的氚濃度,按排放前的氚濃度與稀釋水量評估,應小於1,500貝可/公升。
該濃度遠低於日本國家安全規定標準(告示濃度限度)的60,000貝可/公升,以及世界衛生組織(WHO)訂定的飲用水水質標準10,000貝可/公升。關於氚的年排放量,目前以福島第一核電廠發生事故前設定的排放管理目標數值(一年22兆貝可)為上限,並要求需低於該數值。
此外,氚的年排放量將配合廢爐的進展等妥善進行審視與修正。
※日本對含氚水的環境排放之規定標準(約每公升60,000貝可),訂定為連續每日飲用該濃度約2公升從核設施排水口排出的水,一年內將受到1毫希沃特的輻射。
【參考】天然輻射的輻射劑量(日本一年平均)為約2.1毫希沃特
關於再淨化處理(二次處理)
多核種去除設備擁有的淨化能力,能夠在把污染水中含有的62種放射性物質(核種)釋放到環境中時,將這些核種的濃度降低至日本國家標準以下。
但是由於設備問題等因素,導致有不符合釋放到環境中標準的處理水(告示濃度比總和為1以上)產生。該處理水※要先進行再淨化處理(二次處理),直到氚以外的核種告示濃度比總和小於1,並且為了達到氚的排放基準,還需要經過充分稀釋後再行排放。
各種處理水※的告示濃度比總和(推測)的儲存量(截至2021年9月30日為止)
※ 出現「10倍〜100倍」和「100倍~」數據的原因,是由於設備問題或一直將重點放在處理更多污染水所致。比例為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因此可能導致比例的總和不等於100。
關閉在確保安全性的大前提下,落實盡力降低名聲影響的應對措施。
在稀釋排放前測量(包括由第三方機構測量)ALPS處理水中含有的放射性物質(測量、評估對象核素共30種,包括氚和ALPS去除對象核素,不包含在測量、評估對象核素中的38種,總計69種核素),確認除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質濃度已確實淨化至低於釋放到環境中的相關規定標準值以下。
※測量、評估對象核素為29種,包括氚和ALPS去除對象核素,不包括在測量、評估對象核素中的39種,總計69種核素(截至2024年7月)。
使用100倍以上的海水充分稀釋,使經過海水稀釋的氚濃度低於1,500貝可/公升※。此外,氚的年排放量標準需低於22兆貝可。
・關於經過海水稀釋的氚濃度,會通過由即時監測ALPS處理水的流量和用於稀釋的海水流量,確認以兩者比例稀釋後的水,其氚濃度要低於1,500貝可/公升。
・關於經過海水稀釋的ALPS處理水,會在排放過程中每天採樣,確認其氚濃度低於1,500貝可/公升,並立即公布。
・目前會有效活用放水立坑,直接確認排放入海前的混合、稀釋狀況後,再開始排放。
※為告示濃度限度(60,000貝可/公升)的40分之1,WHO飲用水水質標準(10,000貝可/公升)的約7分之1
關於取水設備,為了避免受到港灣內放射性物質的影響,會從港灣外取水。
關於放水設備,為了避免排放出去的水再次循環進入取來的海水中,會經由海底隧道(約1km)進行排放。
用於稀釋的海水泵停止運作時,會迅速關閉緊急切斷閥,停止排放。
或是當海域監測中確認到異常數值時,也會暫停排放。
・關於緊急切斷閥,從多重角度出發,在兩處進行了設置,其中一處是基於應對海嘯的觀點而設置在防潮堤內。
為不讓保存ALPS處理水的儲槽漏水,將實行以下措施。
為保存事故發生不久後產生的污染水,我們順序拆除了以速度為優先所設置的組裝型(法蘭型)儲槽,並將其更換為洩漏風險較低的焊接型儲槽。部分剩下的組裝型儲槽的連接部(法蘭部件)則進行防漏水加工等止漏措施。
萬一出現洩漏時,為防止汙染水流出至系統外,我們將於儲槽範圍周邊設置雙重攔水堰。另外,透過整頓滴水槽及攔水堰蓋,抑制雨水流入攔水堰內,確保攔水堰的機能正常。
當出現強烈地震運動,並對儲槽施加很大的力量(垂直或水平)時,該結構的設計可以釋放該力量(不須固定在底座)。因此,連接儲槽的管道會設有在一定程度上追隨儲槽移動的結構。
另外,當儲集用儲槽放滿水時,安裝在連接管兩側的所有連接閥門均會關閉。
儲槽設置於海拔30米以上的高台。
另外,照順序設置防波堤。
設置高密度聚乙烯管以輸送處理水等,此管道非常適合作為供水道、輸氣管道,具優秀的抗衝擊、抗氣候能力。
另外,已對管道連接部實施防漏水工程。
定期巡邏以確認現場沒有異常。
為了在福島第一核電廠廠區內使ALPS處理水等滿足日本國家儲存於儲槽的標準,即「廠區邊界的有效劑量為1毫希沃特/年」,2013年起以多核種去除設備等進行淨化處理後,於2015年末廠區邊界的有效劑量已達到低於每年1毫希沃特。
自此,多核種去除設備亦用於減低發電廠的風險。
2013年於廠區內以儲槽儲存只去除了銫的高濃度污染水,當時的廠區邊界劑量達到每年9.76毫希沃特,遠超於國家訂定的標準——「廠區邊界的有效劑量為1毫希沃特/年」。
2013年開始以多核種去除設備進行處理,以盡早達成廠區邊界的有效劑量為1毫希沃特/年之目標,提升稼動率以進行淨化處理。
以多核種去除設備進行淨化處理後,於2015年末廠區邊界的有效劑量已達到低於每年1毫希沃特。另一方面,由於多核種去除設備的故障等因素,各個核種曾超出告示濃度。
根據多核種去除設備的處理進展,由於處理容量超出了儲槽的建設容量,儲存處理水的儲槽開始出現不足。
在加快建設儲存處理水的儲槽的同時,利用多核種去除設備的淨化能力,針對各個核種的告示濃度進行處理。
利用多核種去除設備的淨化能力進行了處理,與2013年〜2015年相比,各個核種超出告示濃度的發生比例減少了。
應儘早處理儲存在洩漏風險高、用螺栓緊固的法蘭型儲槽內的水。
目標是到2018年末,以多核種去除設備處理儲存在法蘭型儲槽中的水,同時維持廠區邊界的有效劑量低於1毫希沃特/年,並提高多核種去除設備的稼動率以進行淨化處理,降低風險。
為了降低利用法蘭型儲槽儲水的風險,我們提高了多核種去除設備的稼動率並進行了處理。
結果發現,於2018年11月雖然法蘭型儲槽中的鍶等處理水(ALPS處理前的水)已全部處理完畢,但與2016年度相比,各核種超出告示濃度限度的比例仍增加。
另外,於2019年3月,以法蘭型儲槽儲存的多核種去除設備等處理水已全部轉移到焊接型儲槽。
關於儲存在儲槽中的ALPS處理水等,我們會遵守政府於2021年4月13日發布的「東京電力控股株式會社福島第一核電廠多核種去除設備等處理水的處置相關基本方針」,盡全力採取因應措施。
將ALPS處理水排放入海時,我們將遵守法例規定的安全標準等,亦會按照相關的國際法及國際慣例,根據對人體和環境造成的輻射影響評估※,確認排放的水是安全的同時,亦會確保公眾及周遭環境、農林水產品的安全。
處理ALPS處理水等並向環境排放時,將以多核種去除設備等進行淨化處理,直至除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質達到日本國內的相關安全規定標準(告示濃度比總和小於1)。
排放時會以取得的海水混合並充分稀釋。排放量暫時將維持在事故前福島第一核電廠排放管理目標數值每年22兆貝可的範圍內,並根據廢爐進度酌情進行審查。
※ 包括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潛在影響
為日本法例※所定明,將福島第一核電廠產生的放射性物質釋放到環境時,每個核種的輻射能量濃度之上限。
※制定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一核電廠核反應堆設施的保安及特定核燃料物質的防護相關必要事項之通告
原子能管制委員會規定,將在發電廠廠區內保管的瓦礫及污染水等向廠區邊界所釋放的額外劑量(除去自然中本身的劑量,只計算從發電廠所釋放及增加的新劑量),控制至「一年低於1毫希沃特(1mSv/年)」。此「廠區邊界的有效劑量」為在廠區內儲存ALPS處理水等於儲槽時的安全管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