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家排放至環境中的標準(告示濃度限度)
日本國家以法令※規定,從福島第一核電廠將放射性物質排放至環境中的情況下,各核種的輻射能量濃度上限。
※關於東京電力株式會社福島第一核電廠核子反應爐設施的維安及特定核燃料物質的防護,規定必要事項的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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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ALPS處理水※1排放入海時,將依據日本國內規定的安全標準及國際法、國際慣例等法令,評估並測量對人體和環境造成的影響※2,在確認其安全性的同時,也要確保公眾及周遭環境、農林水產品的安全。
※1 經過多核種去除設備等的淨化處理後,將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質確實降至安全相關規定標準值以下的水
※2 包括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潛在影響
將ALPS處理水排放入海時,要先進行再淨化處理(二次處理),直到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質濃度符合日本的國家標準,接著用海水進行稀釋,確保充分達到氚的規定標準。
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質會先進行再淨化處理,直至達到直接排放也能符合規定標準的程度※。
進行第三方分析,確認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質告示濃度比總和小於1,並確認氚的濃度。
以海水稀釋,確保充分達到氚的相關規定標準
關於排放標準
排放水中的氚濃度,按排放前的氚濃度與稀釋水量評估,應小於1,500貝克/公升。
該濃度遠低於日本國家安全規定標準(告示濃度限度)的60,000貝克/公升,以及世界衛生組織(WHO)訂定的飲用水水質標準10,000貝克/公升。關於氚的年排放量,目前以福島第一核電廠發生事故前設定的排放管理目標數值(一年22兆貝克)為上限,並要求需低於該數值。
此外,氚的年排放量將配合廢爐的進展等妥善進行審視與修正。
※日本政府依據以下濃度,設定了把含有氚的水釋放到環境中的規定標準(60,000貝克/公升):針對從核電設施放水口排出的水,如果每天飲用該濃度的水約2公升,並連續飲用1年,則全年的輻射曝露量為1毫西弗。
【參考】人們接受的天然輻射劑量(平均每年、日本)約為2.1毫西弗
關於再淨化處理(二次處理)
多核種去除設備擁有的淨化能力,能夠在把污染水中含有的62種放射性物質(核種)釋放到環境中時,將這些核種的濃度降低至日本國家標準以下。
但是由於設備問題等因素,導致有不符合釋放到環境中標準的處理水(告示濃度比總和為1以上)產生。該處理水※要先進行再淨化處理(二次處理),直到氚以外的核種告示濃度比總和小於1,並且為了達到氚的排放基準,還需要經過充分稀釋後再行排放。
處理水※各告示濃度比總和(推測)的儲存量(截至2021年9月30日為止)
※產生「10倍〜100倍」和「100倍~」數據的原因,是由於設備問題或一直將重點放在處理更多污染水所致。比例為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因此可能導致比例的總和不等於100。
關閉在確保安全性的大前提下,落實盡力降低風評影響的應對措施。
在稀釋排放前測量(包括由第三方機構測量)ALPS處理水中含有的放射性物質(測量與評估對象核種為30種核種,加上氚及ALPS去除對象核種中,不含於測量與評估對象核種的38種核種,總共為69種核種),確認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質之濃度已確實淨化至低於排放到環境中的相關規定標準值以下。
※測量與評估對象核種為29種核種,加上氚及ALPS去除對象核種中,不含於測量與評估對象核種的39種核種,總共為69種核種(截至2024年7月)
使用100倍以上的海水充分稀釋,使經過海水稀釋的氚濃度低於1,500貝克/公升※。此外,氚的年排放量標準需低於22兆貝克。
・關於經過海水稀釋的氚濃度,會藉由即時監測ALPS處理水的流量和用於稀釋的海水流量,確認以兩者比例稀釋後的水,其氚濃度要低於1,500貝克/公升。
・關於經過海水稀釋的ALPS處理水,會在排放過程中每天採樣,確認其氚濃度低於1,500貝克/公升,並立即公布。
・目前會有效活用放水立坑,直接確認排放入海前的混合、稀釋狀況後,再開始排放。
※為告示濃度限度(60,000貝克/公升)的40分之1,WHO飲用水水質標準(10,000貝克/公升)的約7分之1
關於取水設備,為了避免受到港灣內的放射性物質影響,
會從港灣外取水。
關於放水設備,為了避免排放出去的水重新循環至取水所得的海水中,會經由海底隧道(約1km)進行排放。
用於稀釋的海水泵停止運作時,
會迅速關閉緊急遮斷閥,停止排放。
或是當海域監測中確認到異常數值時,也會暫停排放。
・關於緊急遮斷閥,依多重性觀點設置於兩處,其中一處則基於海嘯因應措施的觀點設置在防潮堤內。
目前已採取下述應對措施,以避免保管ALPS處理水的儲槽發生洩漏。
目前已將事故甫發生時,為保存產生的污染水而儘速優先設置的組裝型(法蘭盤型)儲槽依序拆除,並更新為洩漏風險較低的焊接型儲槽。針對部分仍留存的組裝型儲槽,則於其連接部位(法蘭部位)實施止水加工,以作為防洩漏措施。
在儲槽區域周圍裝設兩道攔水堰,以防止處理水因意外洩漏而流出系統外。此外,亦藉由整建雨水槽及攔水堰擋板,減少流入攔水堰內的雨水,確保攔水堰功能健全。
構造採用當儲槽受到因激烈地面震動產生的強大作用力(垂直、水平)時,可分散該作用力的設計(特意未固定基礎)。因此,用於連結儲槽間的配管,亦設計為可配合儲槽之一定程度移動的構造。
同時,在儲槽達到滿水時,將全數關閉設置於連結管兩側的連結閥,以作運用。
已將儲槽設置於海拔30m以上的高台,
並依序推動防潮堤的設置工程。
設置耐衝擊性、耐候性極佳,且常用於上水道、瓦斯供給配管的高密度聚乙烯管,作為處理水等的輸送配管。
此外,已於配管的連接部位施作止水處理。
定期實施巡視,以確認現場是否發生異狀。
為了在廠區內使ALPS處理水等符合日本國家儲存於儲槽的標準「廠區邊界的有效劑量1毫西弗/年」,福島第一核電廠於2013年度以後透過多核種去除設備等實施淨化處理,已於2015年度末達成廠區邊界的有效劑量低於1毫西弗/年的目標。
多核種去除設備後續仍持續實施運轉,以降低發電廠的風險。
在廠區內儲槽中儲有僅去除銫的高濃度污染水的情形下,2013年當時的廠區邊界劑量達到9.76毫西弗/年,已大幅超過日本國家規定之「廠區邊界的有效劑量1毫西弗/年」標準。
2013年起開始透過多核種去除設備進行處理,並以儘早達成廠區邊界的有效劑量1毫西弗/年為目標提升稼動率,實施淨化處理。
透過多核種去除設備進行淨化處理後,最終於2015年度末達成廠區邊界的有效劑量低於1毫西弗/年的目標。另一方面,亦有因多核種去除設備出現問題等因素,發生超過各核種之告示濃度的情形。
隨著多核種去除設備的處理進行,因處理容量已超過儲槽的建設容量,故處理水儲槽逐漸不敷使用。
加快處理水儲槽的建設速度,同時有效善用多核種去除設備的淨化能力,實施符合各核種之告示濃度的處理。
由於已實施有效善用多核種去除設備淨化能力的處理,相較於2013年度~2015年度,各核種的超過告示濃度之發生比例已減少。
對於儲存在洩漏風險高、以螺栓鎖緊的法蘭盤型儲槽內的水,應儘速處理。
目標為使用多核種去除設備處理2018年度末以前儲存於法蘭盤型儲槽的水,於維持廠區邊界的有效劑量低於1毫西弗/年的同時,提升多核種去除設備的稼動率並實施淨化處理,謀求降低風險。
注重於降低以法蘭盤型儲槽進行儲存的風險,提升多核種去除設備的稼動率並實施處理。
結果於2018年11月,法蘭盤型儲槽內的鍶等處理水(ALPS處理前的水)雖已全部處理完成,各核種超過告示濃度限度之比例與2016年度相比卻有所增加。
此外,儲存於法蘭盤型儲槽中的多核種去除設備等處理水,同樣已於2019年3月全部輸送至焊接型儲槽。
關於保管於儲槽的ALPS處理水等,我們將致力遵照政府於2021年4月13日決定的「東京電力控股株式會社福島第一核電廠之多核種去除設備等處理水的處置相關基本方針」,貫徹相關應對措施。
將ALPS處理水排放入海時,不僅應遵守依據法令規定的安全標準等,亦應根據相關國際法及國際慣例,透過實施對人體和環境的輻射影響評估※,嚴謹確認排放水的安全性,並同樣確保公眾及周遭環境、農林水產品的安全。
關於ALPS處理水等相關處置,在排放至環境中時,將以多核種去除設備等進行淨化處理,直至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質符合日本國家安全相關的規定標準(告示濃度比總和低於1)為止。
排放時,將與取水所得的海水混合,並充分稀釋。關於排放量,目前將以福島第一核電廠於事故前的排放管理目標值為準,於一年22兆貝克的範圍內進行排放,並配合廢爐的進展等妥善重新審視。
※ 包括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潛在影響
日本國家以法令※規定,從福島第一核電廠將放射性物質排放至環境中的情況下,各核種的輻射能量濃度上限。
※關於東京電力株式會社福島第一核電廠核子反應爐設施的維安及特定核燃料物質的防護,規定必要事項的告示
針對原先存放於核電廠廠區內的瓦礫或污染水等新增排放至廠區邊界的劑量(除自然界原有的劑量外,從核電廠新排放導致增加的劑量),原子能管制委員會要求控制在「低於一年1毫西弗(1mSv/年)」的程度。該「廠區邊界的有效劑量」為在廠區內將ALPS處理水等儲存於儲槽的安全管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