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放到环境中时的日本国家标准(告示浓度限度)
是指日本国家法令※中规定的,福岛第一核电厂将放射性物质释放到环境中时的各核素的放射性浓度上限。
※对东京电力株式会社福岛第一核电厂核反应堆设施的安保及特定核燃料物质防护相关必要事项作出规定的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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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PS处理水※1排放入海时,将根据日本国内法令规定的安全标准以及国际法、国际惯例等,评估并测量对人体和环境造成的影响※2,在确认其安全性的同时,确保公众和周围环境、农林水产品的安全。
※1 直到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质确实降至安全相关规定标准值以下、经过多核素去除设备等进行净化处理后的水
※2 包括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潜在影响
在将ALPS处理水排放入海时,要先进行再净化处理(二次处理),直至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质浓度符合日本的国家标准,然后用海水进行稀释,确保充分符合有关氚的规定标准。
对于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质,会先进行再净化处理,直至达到即使直接排放亦能符合规定标准的水平※
进行第三方分析,确认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质符合告示浓度比总和小于1的水平,并确认氚浓度
用海水进行稀释,确保充分符合有关氚的规定标准
关于排放标准
排放水中的氚的浓度,按排放前的氚浓度与稀释水量进行评估,应小于1,500贝克勒尔/升。
该浓度远低于日本的国家安全规定标准(告示浓度限度)60,000贝克勒尔/升以及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10,000贝克勒尔/升。关于氚的全年排放量,目前按发生事故前的福岛第一核电厂的排放管理目标数值(即全年22兆贝克勒尔)为上限,要求低于该水平。
此外,氚的全年排放量将配合废堆的进展等进行适当重审修改。
※日本政府针对把含有氚的水释放到环境中而设的规定标准(60,000贝克勒尔/升),是根据以下浓度制定的:对于从核电设施放水口排出的水,如果每天饮用这种浓度的水约2升,连续饮用1年,则全年辐射量为1毫希沃特。
【参考】人们接受的天然辐射剂量(平均每年、日本)约为2.1毫希沃特
关于再净化处理(二次处理)
多核素去除设备拥有的净化能力,能够在把污染水中含有的62种放射性物质(核素)释放到环境中时,将这些核素的浓度降低至日本国家标准以下。
但是,由于设备问题等原因,导致存在着不符合释放到环境中的标准的处理水(告示浓度比总和为1以上)。对于这种处理水*,要先进行再净化处理(二次处理),直至氚以外的核素的告示浓度比总和小于1,而且为了符合氚的排放标准,还要经过充分稀释后再进行排放。
处理水※各告示浓度比总和(推测)储存量(截至2021年9月30日)
发生“10倍〜100倍”和“100倍〜”的原因,是由于设备问题或一直将重点放在处理更多污染水上而致。关于比例,由于小数点以后的数位进行了四舍五入,导致比例的总和可能不等于100。
关闭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为了最大限度降低风评影响,贯彻落实相关应对措施。
在稀释排放前测量(包括由第三方机构测量)ALPS处理水中含有的放射性物质(列为测量、评估对象核素的30种核素,氚,ALPS去除对象核素当中未列为测量、评估对象核素的38种核素,合计69种核素),确认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质的浓度已经净化至确实低于释放到环境中的相关规定标准值以下。
※列为测量、评估对象核素的29种核素,氚,ALPS去除对象核素当中未列为测量、评估对象核素的39种核素,合计69种核素(截至2024年7月)
使用100倍以上的海水充分进行稀释,使得经海水稀释后的氚浓度低于1,500贝克勒尔/升※。此外,全年的氚排放量要求低于22兆贝克勒尔的水平。
・关于经海水稀释后的氚浓度,通过实时监测ALPS处理水的流量和用于稀释的海水流量,确认以两者的比例进行稀释后的水的氚浓度低于1,500贝克勒尔/升。
・关于经海水稀释后的ALPS处理水,在排放过程中每天采样,确认其氚浓度确实低于1,500贝克勒尔/升,并迅速公布。
・目前会灵活运用竖井,直接确认排放入海前的混合、稀释情况后,再开始排放。
※是告示浓度限度(60,000贝克勒尔/升)的40分之1,WHO饮用水标准(10,000贝克勒尔/升)的约7分之1
关于取水设备,为了避免港湾内的放射性物质影响,是从港湾外进行取水。关于放水设备,为了抑制排放出去的水重新循环进入取水所得的海水中,是经由海底隧道(约1km)进行排放。
用于稀释的海水泵停止时,
迅速关闭紧急关断阀,停止排放。
或者如果海域监测中确认到异常数值时,也会暂停排放。
・关于紧急关断阀,从多重性的角度出发,在两处进行了设置,其中一处是基于应对海啸的观点而设置在防潮堤内。
为防保管有ALPS处理水的储槽漏水,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在发生事故后不久,我们就针对之前为了保管所发生的污染水而在优先速度的前提下设置的组装型(法兰型)储槽依次进行解体,将其更新为泄漏风险低的焊接型储槽。对于剩下的部分组装型储槽,则对连接部位(法兰部位)实施了止水加工,采取了防泄漏对策。
为了防止万一发生泄漏时向外围流出,在储槽区域四周设置了二重围堰。此外,通过完善起雨水槽和围堰遮罩,抑制雨水流入围堰内,从而保证围堰正常发挥功能。
为防强烈的地面运动对储槽施加巨大的振动力(垂直、水平方向),采用可以卸去外力的结构(特意不固定在地基上)。因此,连接储槽的配管,采用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追随储槽移动的结构。
此外在应用时,当储水用的储槽已满,则会将设置于连接管两侧的连接阀全部关闭。
将储槽设置于海拔30米以上的高地。
此外,目前正依次推进设置防潮堤。
设置了高密度聚乙烯管用于输送处理水等,这种管道的耐冲击性和耐候性出色,在上水道、燃气管领域拥有丰富的采用实绩。
另外,配管的连接部分进行了止水处理。
进行定期巡视,确认现场是否没有异常。
福岛第一核电厂在将厂区内的ALPS处理水等储存在储槽内时,为了满足日本国家标准规定的“厂区边界的有效剂量为1毫希沃特/年”的水平,我们在2013年度以后不断推进通过多核素去除设备等进行净化处理,结果在2015年度末,达成了厂区边界的有效剂量低于1毫希沃特/年的水平。
其后,我们仍一直运行多核素去除设备,以期降低核电厂的风险。
2013年时,是把仅仅去除了铯的高浓度污染水储存在厂区内的储槽中,当时的厂区边界剂量达到9.76毫希沃特/年,大幅超过了日本国家标准规定的“厂区边界的有效剂量为1毫希沃特/年”的水平。
从2013年开始采用多核素去除设备进行处理,目标是尽快达成厂区边界的有效剂量为1毫希沃特/年的水平,致力提高稼动率实施净化处理。
推动采用多核素去除设备进行净化处理的结果是,我们在2015年度末,达成了厂区边界的有效剂量低于1毫希沃特/年的水平。但另一方面,由于多核素去除设备的故障等原因,也导致发生了各核素超过告示浓度的情况。
由于多核素去除设备等不断进行处理,处理容量超过了储槽的建设容量,导致用于储存处理水的储槽开始不足。
加快建设用于储存处理水的储槽,同时发挥多核素去除设备的净化能力,在考虑到各核素不同告示浓度的基础上实施处理。
由于发挥多核素去除设备的净化能力进行了处理,与2013年度~2015年度相比,各核素超过告示浓度的情况发生比例有所减少。
对于储存在泄漏风险高的、用螺栓紧固的法兰型储槽内的水,应尽早处理。
目标是截至2018年度末,采用多核素去除设备对储存在法兰型储槽中的水进行处理,维持厂区边界的有效剂量低于1毫希沃特/年的水平,同时提高多核素去除设备的稼动率实施净化处理,力求降低风险。
考虑到要降低使用法兰型储槽进行储存的风险,我们提高多核素去除设备的稼动率实施了处理。
结果在2018年11月,法兰型储槽内的锶等处理水(ALPS处理前的水)全部处理完毕,但与2016年度相比,各核素超过告示浓度限度的比例有所增多。
此外,在2019年3月,储存在法兰型储槽内的多核素去除设备等处理水也已经全部输送至焊接型储槽内。
关于保管在储槽内的ALPS处理水等,我们将根据日本政府于2021年4月13日决定的“关于东京电力控股株式会社福岛第一核电厂对多核素去除设备等处理水之处理的基本方针”,彻底落实应对措施,继续认真开展相关工作。
ALPS处理水排放入海时,遵守基于法令的规定标准等是理所当然的,我们还基于相关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通过评估对人体和环境造成的辐射影响※,切实保证排放的水是安全的,确保公众和周围环境、农林水产品的安全。
在处理ALPS处理水等时,如果要将其释放到环境中,则对于除了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质,将通过多核素去除设备等进行净化处理,直至符合日本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标准(告示浓度比总和小于1)。
排放时,将与取水所得的海水混合,进行充分稀释。关于排放量,目前按发生事故前的福岛第一核电厂的排放管理目标数值,即在全年22兆贝克勒尔的范围内进行排放,并将配合废堆的进展等进行适当重审修改。
※ 包括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潜在影响
是指日本国家法令※中规定的,福岛第一核电厂将放射性物质释放到环境中时的各核素的放射性浓度上限。
※对东京电力株式会社福岛第一核电厂核反应堆设施的安保及特定核燃料物质防护相关必要事项作出规定的告示
原子能规制委员会对于源自保管在核电厂厂区内的瓦砾或污染水等的新增释放至厂区边界的剂量(自然界原有的剂量除外,指从核电厂新释放而导致增加的剂量),要求控制在“低于全年1毫希沃特(1mSv/年)”的水平。该“厂区边界的有效剂量”,成为了在厂区内将ALPS处理水等储存到储槽内时的安全管理标准。